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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 推行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2:14      点击次数:3991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高新区住建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施工升降机事故频发,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函〔2019〕273号)要求,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杜绝无证、假证上岗操作,实现定人定机定岗定责,确保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控制管理系统,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推广应用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对操作人员实行远程认证,确保施工升降机实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证合一,证件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特种作业人员远程认证基础交换数据附后(附件1)。

2020年2月1日前已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原则上在2020年5月1日前应改造完成实现操作人员远程认证,逾期未改造完成的,必须更换远程认证人脸识别系统。

(二)使用登记应提交相关资料。自2020年2月1日起,使用单位在申办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提交《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验收记录表》(附件2),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三)人脸识别系统费用列支。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人脸识别系统费用纳入安全措施费,并以暂估价形式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工程结算时,应按实给予结算。

二、人脸识别系统基本性能要求

在我市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上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

(一)具有人脸识别远程认证功能

1、施工升降机吊笼每次启动时,应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确认不成功的,应不能启动操作;

2、施工升降机吊笼每次从地面启动时,人脸识别装置应从徐州市住建局建筑施工智慧安全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安监系统)获取施工升降机管理编号、规格型号以及操作人员姓名、脸谱特征码、身份证号、特种作业工种、工种代码、证件编号、复核延期日期或截止有效日期等信息,进行操作人员远程认证识别管理,认证成功后方能启动操作施工升降机;

3、远程认证时,对存在脸谱不符、工种不符、操作证超期等情形之一的,应实现不能启动操作的控制管理;

4、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应向智慧安监系统实时推送设备管理编号、特种人员身份证号。

(二)应急操作措施。人脸识别远程认证系统应具有发生突发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功能,确保操作人员可操作施工升降机进行应急处理。应急操作功能应具有干扰措施,仅限临时应急操作,避免作业人员长期使用该操作功能。

(三)对施工升降机原有电气控制系统要求。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不得对施工升降机原有电气控制系统进行改动,不得对主体结构产生影响。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安装后验收及后续加节测试管理

1、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人脸识别系统供应单位、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操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表》(附件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时,不得随意拆除人脸识别系统。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在完成附着加节后,应进行人脸识别系统测试,并如实填写《验收测试记录》(附件3)备查。

(二)人脸识别系统供应单位售后及巡检

1、人脸识别系统供应(含委托代理)单位应负责做好安装和维护服务工作,确保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能保证及时到场处理;

2、人脸识别系统供应(含委托代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服务人员,并在不低于2个月周期内对使用本单位产品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巡检,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完好有效。巡检时,应填写《定期巡检记录》(附件3),巡检记录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工作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证相关安全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确保施工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及时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2、工程项目部应指派专人管理,对新入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智慧安监系统及时进行脸谱信息采集。

(四)监理单位管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时,应将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运行情况列为巡查内容之一,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人为拆除等情况时,应责令整改恢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改恢复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相关单位管理工作

1、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配置和使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拆除、破坏人脸识别系统;

2、鼓励施工升降机出租和相关单位引进或研发人脸识别系统产品,为我市工程项目提供优质、可靠、安全耐用的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产品。

(六)监督管理工作

1、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管理工作,针对本地区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2、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我市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一次产品评议,评议结果对社会公示,并提供指导性的选用目录,避免给施工单位带来不必要经济损失。2019年测试通过的人脸识别远程认证产品目录见附件4;

3、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使用管理情况,将列为对各县(市)、区年度安全考核的一项指标。

 

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远程认证基础交换数据

2、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验收记录表

3、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定期巡检或附着加节后

测试记录表

4、2019年人脸识别远程认证系统测试通过单位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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